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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长沙支队文件
2018-07-12 16:51:14
关于明确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处各科室: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和总队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经支队研究决定,现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暂行规定如下:
一、关于支队与大队之间消防监督执法管辖权限的划分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管辖权限划分
1
、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管辖权限:
(1)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及下列规模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①
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
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
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④
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⑤
建筑总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地下(半地下)建筑(车库及平时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⑥
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及其他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或单体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⑦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⑧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站);
⑨
其他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
(2)望城区、高新区、经开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辖区范围内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①
建筑总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②
单体建筑总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
③
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车库及平时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④
商业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其他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地下车库面积);
⑤
建筑总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⑥
设有上述1到6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⑦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送电工程;
⑧
总投资概算五千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业建设工程(以发改部门投资规模批复为准);
⑨
其他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
(3)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内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和需报总队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4)支队负责的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单体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6)湘江新区办公室负责由湘江新区核发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具体办理工作,经支队内部审批后以支队名义作出决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由防火监督处工程验收科负责具体实施。
2
、大队管辖权限:
(1)各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管辖权限范围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2)除支队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
、本规定实施前,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
、大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建设工程,属于支队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管辖范围内的由支队负责。
5
、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含有支队审批权限的工程项目时,则该工程规划许可证内所有的建设工程均由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
6
、成片建设项目中同时包含有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项目的建设工程应分别按照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程序进行。
7
、除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模拟审批外一律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
7
、公交大队负责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管辖范围内除支队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监督管理管辖权限划分
1
、支队消防监督执法权限:
(1)支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2)支队权限范围内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3)防火监督处各业务科室(含湘江新区办公室)负责对其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查处,其中监督管理科还应负责查处支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监管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支队执法监督队可对全市违法在建工程、违法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和施工工地依法查处,同时可根据需要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工作督办或查处。
(4)其他由上级部署安排或具有重大影响需由支队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2
、大队执法权限:
大队辖区范围内除支队执法权限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查处。
大队发现属于支队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书面告知支队防火监督处。
(三)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划分
支队负责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火灾和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监管单位的火灾调查;
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总队、支队管辖外的火灾事故调查。
(四)大队之间发生消防监督执法管辖权限争议的,由支队指定管辖大队。
二、关于支队本级消防监督执法内部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下列执法行为应当由支队长审批:
1
、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外)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与室内装修工程同步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均由支队长审批。
2
、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或销案;
3
、临时查封或解除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执行或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或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
4
、通报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案件,通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本项情形使用公文审批单审批,审批单不存执法档案);
5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或重新认定;
6
、行政拘留、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还应依照规定履行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程序);
7
、 其他需要支队长审批的事项。
单位和个人同时受案处罚的案件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决定涉及上述第6项内容时均由支队长审批。
(二)下列行政审批应当由分管防火的副支队长审批:
1
、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权限范围内的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
、支队权限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
、除支队长审批权限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下列执法行为应当由防火监督处处长审批:
1
、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2
、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由防火监督处处长审批的执法行为。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含续期、变更、补发等)申请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直接作出。
(五)除应当由支队长、副支队长或防火监督处处长审批外的执法行为由承办人直接作出,其中依法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执法人员共同作出。
三、关于大队级消防监督执法内部审批权限
(一)下列执法行为可以由承办人直接作出,其中依法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执法人员共同作出:
1
、责令立即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2
、责令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不涉及改变建筑结构、自动消防系统的);
3
、当场作出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
4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复检受理;
5
、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认定;
6
、收取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
7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
8
、口头传唤;
9
、当场实施的临时查封、证据保全(需口头报请大队长同意,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承办人直接作出的其他事项。
受理或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含续期、变更、补发等)申请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干部或文职人员)直接作出。
(二)除承办人员可以直接作出的执法行为以外,其它执法行为应当由大队长审批。
四、关于技术复核和高级工程师主责承办的要求
(一)支队本级以下行政审批项目需高级工程师主责承办:
1
、单体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或其他大型城市综合体;
2
、建筑总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车库及平时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3
、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送电工程;
5
、总投资概算一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业建设工程(以发改部门投资规模批复为准);
6
、其他设计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
(二)支队本级除由高级工程师主责承办的项目外,以下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项目需高级工程师进行技术复核,其他项目可由其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技术复核:
1
、建筑总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
、建筑总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地下(半地下)建筑(车库及平时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3
、商业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其他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
、建筑总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送电工程;
6
、总投资概算五千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业建设工程(以发改部门投资规模批复为准);
7
、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装修工程;
8
、其他设计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
(三)支队本级需技术复核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
1
、高级工程师主责承办项目(支队长审批):承办人
→
科室负责人(兼技术复核)
→
处长
→
支队长
2
、高级工程师主责承办项目(副支队长审批装修工程):承办人
→
科室负责人(兼技术复核)
→
处长
→
副支队长
3
、高级工程师技术复核项目(支队长审批):承办人
→
技术复核
→
科室负责人
→
处长
→
支队长
4
、高级工程师技术复核项目(副支队长审批装修工程):承办人
→
技术复核
→
科室负责人
→
处长
→
副支队长
5
、其他项目(支队长审批):承办人
→
科室负责人(兼技术复核)
→
处长
→
支队长
6
、其他项目(副支队长审批装修工程):承办人
→
科室负责人(兼技术复核)
→
处长
→
副支队长
(四)大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项目均应进行技术复核;
(五)大队需技术复核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承办人
→
技术复核
→
大队长
五、关于法律审核的要求
(一)支队本级法律审核工作由防火监督处法制科负责。大队法制审核工作由具有消防监督工作经验的副大队长负责,未设置副职的大队由大队长指定具有消防监督工作经验(具有技术职称的优先)的参谋负责。公交大队的法律审核工作可由政治教导员负责。
大队行政许可技术复核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法律审核范围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执行。
(三)大队承办对单位或个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终止调查以及罚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决定前报支队进行法律审核。
六、关于重大执法行为集体议案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1
、2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
3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
4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销案;
5
、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6
、下列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项目由承办单位进行集体议案:
(1)建筑总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总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地下(半地下)建筑(车库及平时不作其它用途的人防工程除外);
(4)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送电工程;
(6)总投资概算五千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工业建设工程(以发改部门投资规模批复为准);
(7)建筑高度以百米以上的住宅或公寓;
(8)建筑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装修工程;
(10)其他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
7
、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集体会审、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8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议案的其他事项。
七、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数。
八、各项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程序和时限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和总队2014年版《执法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本通知从
2017年
8月1日起
开始执行,原《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执法权限及程序暂行规定》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条款予以废除。
特此通知。
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
年7月18日
点击免费电话咨询:13397315985
湖南梦圆宁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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